欢迎访问上海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5-10-16 14:34:25

大学生创业现状


临近大学毕业季的到来,广大莘莘学子走出校园踏上社会,面对日益激烈的求职竞争压力,为开启经济增长新引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口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不少学子也开始筹划起自己的创业之路。

2015年4月,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细化10个方面的优惠措施,计划在2014年-2017年,全市引领3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5月13日,广东省共青团省委发布《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蓝皮书2015》。根据报告显示,大学生创业方面,广东大学生有创业意愿的人数比例相当高,本科、专科分别为50.1%和72.0%,但是真正自主创业的比例不足1%,明显低于全国2%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一,南京大学生创业现状调查发现,有7成创业者在校就学当老板。93年出生的女大学女生——房兆玲——3年穷游227城——毕业后创业开旅游公司。不论是在创业意愿,创业政策还是资金方面,这都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行动。但不可否认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遭遇许多困难和麻烦。而最重要的就是资金及法律风险问题。

《公司法》新旧对比——1元注册公司

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房兆玲这样年轻的大学毕业生而言,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因为新《公司法》最重要的改变之处在于: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手续。具体来说修改的意义,在于降低投资兴业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且须一次性到位),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这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且无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说白了就是“零首付”,也被称为“先上车,后买票”。而之前在各大论坛上网友戏说的“1元注册公司”,现在也可变成现实。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二是为了避免公司设立初期,因为业务还没完全开展,非要创业者预付部分投资款到公司账上,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公司的首要门槛—“注册资金来源问题”便不再成为草根阶层创业的屏障,开公司也并非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因为像房兆玲这样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境也许普普通通,如果希望父母出资供读大学之后,再提供创业资金可能勉为其难,新《公司法》的出台,恰好给这些有志青年提供了创业起跑的舞台。

大学生创业成本问题之法律分析

但是对于广大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公司设立时无需注册资金到位,是否就意味着开公司就“零成本”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公司章程中会将各位股东认缴资本的数额进行确定,同时约定了出资到位的时间和各方出资比例;

其次,公司注册资金虽然不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但在工商内档公开的系统中仍然可以查阅到;

再则,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然会需要资金的落实,否则一切经济活动将难以开展,比如薪资社保、广告宣传、经营场地、办公设备等都需要资金的保障。

创业本身就带有极大的风险性,一旦涉及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公司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仍需对外承担债务,故一味提高注册资本数额,表面上看起来风光,实则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隐患,因为公司实缴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全社会对公司企业、个人信用的日渐重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或个人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对今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大学生创业方式选择的利弊

创业除了选择设立公司之外,还有另一种形式—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两者各有利弊。区别在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合伙企业对外的债务需要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公司制较为有利的方面,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一旦创业失败对外承担的债务仅限于认缴的出资范围,因此对于社会经验不是非常丰富的大学毕业生来说,选择合伙企业的方式创业,并非是一个优选的选择。

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要避免创业失败,需要关注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合同风险控制等问题,创业并未单纯依靠一腔热情就能成功的,而是需要在点点滴滴过程中将法律思维与管理行为相互融合。

风险规避对策

在卢骏律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中来看,会发现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甚至歇业、股东僵局等问题,往往不是市场不景气、缺乏业务机会等,根子还是在内部管理上没有做好梳理和规划,反而是业务发展太快管理跟不上所致。

首先是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招聘员工不仅仅签署劳动合同这样简单,在明确主营方向和业务流程之后,需要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岗位管理制度或员工管理手册,使得管理有依据、行为有准则。

其次在创新成果的保护方面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因为创新性企业唯一的发展动力就是知识产权、技术研发成果,对于没有厂房、土地、大型设备的“轻资产”创业公司而言,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切勿先推广使用之后,面对市场模仿竞争者来想起来要申请保护,就为时已晚了。

再者在业务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是创业企业有订单就不错了,客户想怎么写就怎么签,因为一份不平等或者苛刻条款的商业合同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也把自己放在了缺乏法律保障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无疑是加大了创业的风险,一旦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的条款,就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拿不到产品或服务酬劳事小,反过来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就得不偿失。

专家结语

创业总是会有风险的,但大学生正处在最好的年龄阶段。即使创业不成,也不会失去什么,相反你所能学到的东西将是你以后一笔不小的财富。

最后,借用前总理温家宝的话寄语想创业或正在创业的大学生们:我们特别希望大学生能够自主创业,我们给大学生就业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譬如说,个体经营的,金融部门要给大学生最低5万元的贷款,这种贷款还是小额担保贷款。如果是合伙经营的,贷款数量还要增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我们还要按照规定给予贴息贷款。对于需要培训以后再进行就业的,国家还要补贴培训费用。所有这些就是希望大学毕业生们能很快有个职业。我常讲,一个人能有工作,不仅解决生存问题,也能体现一个人的尊严。大学生是有知识的劳动者,政府始终把大学生就业摆在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