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23号)工作要求,在户籍申请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但提供了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的,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由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过期不再受理任何相关材料。
特此提醒。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016-06-13